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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目錄組配分類: | 征地公告信息 | 發(fā)布時間: | 2021-01-26 10 |
征收土地公告
普府公〔2021〕17號
經(jīng)省人民政府批準(批準文號:粵府土審(21)〔2020〕19號,批準時間:2020年12月30日),同意普寧市人民政府征收池尾街道新豐經(jīng)濟聯(lián)合社屬下的集體土地0.2151公頃(折合3.23畝)。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》第四十五條、第四十七條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》第二十五條和《廣東省實施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〉辦法》的有關規(guī)定,現(xiàn)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:
一、建設項目名稱:普寧市2020年度第二批次城鎮(zhèn)建設用地。
二、征收土地用途:擬作為住宅用地。
三、被征收土地單位、位置、面積及地類:
(一)被征收土地單位:池尾街道新豐經(jīng)濟聯(lián)合社。
(二)征地位置:池尾街道新豐村,具體范圍詳見勘測定界圖。
(三)征地面積及地類:面積0.2151公頃,地類為耕地0.0003公頃、林地0.2146公頃、未利用地0.0002公頃。
四、征地補償標準:根據(jù)《廣東省征地補償保護標準》《中共普寧市委 普寧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(guī)范土地管理的若干意見》(普市發(fā)〔2017〕6號)的規(guī)定,征收補償標準為:
(一)征收耕地補償標準:
1.土地補償費:每公頃49.5萬元。
2.安置補助費:每公頃74.25萬元。
3.青苗補償費:每公頃3.75萬元。
(二)征收林地補償標準:
1.土地補償費:每公頃19.8萬元。
2.安置補助費:每公頃29.7萬元。
3.青苗補償費:根據(jù)實際調查情況,按每公頃3.9~19.5萬元進行補償。
(三)征收未利用地補償標準為每公頃30萬元。
征地補償總額為14.8516萬元。
我市正在制定農(nóng)用地區(qū)片綜合地價征收補償標準,在新的補償標準公布實施后,按新的補償標準落實土地補償費、安置補助費差額給被征地單位。
五、征地補償?shù)怯浧谙蓿罕徽魇胀恋氐乃袡嗳恕⑹褂脵嗳藨斣诒竟姘l(fā)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,持土地權屬證書和地上附著物的產(chǎn)權證明等文件到所在街道自然資源管理所辦理征地補償?shù)怯洝?/strong>
六、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農(nóng)業(yè)人員安置辦法:把安置補助費撥給被征地單位,由被征地單位自行安置。
七、留用地安置:具體按照《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征收農(nóng)村集體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見》(粵府辦〔2016〕30號)和《揭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征收農(nóng)村集體土地留用地折算貨幣補償?shù)囊庖姟罚ń腋k〔2016〕42號)的有關規(guī)定執(zhí)行。
八、被征地農(nóng)民養(yǎng)老保障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按省政府辦公廳《轉發(fā)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農(nóng)民養(yǎng)老保障工作意見的通知》(粵府辦〔2010〕41號)的有關規(guī)定進行落實。
九、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、使用權人的地上附著物、青苗的種類和數(shù)量,按所在街道自然資源管理所、街道辦事處及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共同確認的調查結果予以補償。
十、本公告期限為2021年1月21日至2021年2月4日。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及相關權利人可以自本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60日內就粵府土審(21)〔2020〕19號批復向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。
特此公告
附件:《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普寧市2020年度第二批次城鎮(zhèn)建設用地的批復》〔粵府土審(21)〔2020〕19號〕
普寧市人民政府
2021年1月21日